趙衡
   馬廉禎
   袁博
   曾智紅
  門診問題:飛機類模型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門診專家:
  華南師範大學副教授 馬廉禎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 袁博
  上海漢路律師事務所主任 曾智紅
  專家觀點:
  ◇飛機及其模型類作品不在著作權法列明的作品範圍內,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精確的等比例縮放不會改變物品是否構成作品的版權屬性
  ◇模型製作者不是飛機製造者,其微縮飛機母體的行為不具有獨創性,所以該模型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模型作品
  ◇雖然不被著作權保護,但飛機、汽車可以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而獲得知識產權法保護
  近日,我國首例涉及殲十飛機模型著作權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該案原告認為,自己獲得殲十飛機設計、製造者授權生產殲十飛機模型,而被告未經任何授權擅自生產銷售殲十飛機模型,屬於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原告損失。對此,法院認為,原告的主張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在生活中,飛機模型、火車模型、汽車模型隨處可以買到。這些模型的生產商、銷售商是否侵犯原設計者、製作者的知識產權?對此,記者採訪了華南師範大學副教授馬廉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博及上海漢路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智紅。
  著作權法保護的三維立體物品有哪些
  記者:哪些物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
  馬廉禎: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只能是作品。而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頒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下稱《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據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第二,具有獨創性;第三,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
  袁博:著作權法給出了作品的定義,並規定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三種屬性,但沒有具體列出作品的種類。《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得較為詳細,具體列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共有13項,而屬於作品的三維立體物品有三種:建築作品,模型作品,(三維)美術作品。
  記者:如果模型母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模仿其製作的模型也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
  曾智紅:對於按照物品的形狀和結構等比例精確縮小(或放大,模型包括放大形式,例如細菌模型)所製成的模型,在平面或立體造型上沒有帶來新的表達,實質上與模型母體構成同一表達。換言之,當某一物品本身構成作品時,其等比例精確縮小的模型也構成作品,但兩個作品在著作權法上被視為“同一作品”。例如,羅丹的塑像構成美術作品,相應的著作權法不但保護雕像本身,還保護將雕像按比例精確縮小製成的模型。基於簡單的推理,同一個著作權還保護按比例精確放大的模型。這些縮小或者放大的模型與雕像本身分享同一個著作權。
  殲十飛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記者:殲十飛機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袁博:像殲十飛機這樣的物品不屬於“建築作品”或“模型作品”。根據《實施條例》第4條第13項規定,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根據該項規定的字面含義理解,模型作品屬於對現有的“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且其目的在於展示、試驗或者觀測。顯然,殲十飛機作為模型母體,本身並非模型作品。
  馬廉禎:從法律關於作品的定義來看,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才是作品,而只有“外在表達”方能實現“有形形式複製”目的。基於“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要件的要求,法院在確定作品的保護範圍時,通常會遵循“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基本原則,即著作權法僅對思想的表達予以保護,而不保護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像殲十飛機這樣的戰爭實用物品,其主要內容在於戰爭實用的“思想”方面,而不在於“表達”飛機的線條、形狀等藝術,實用方面隱含體現的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思想範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
  記者:殲十飛機線條流暢、造型緊湊、外形獨特,也不屬於美術(藝術)作品嗎?
  袁博:根據《實施條例》第4條第8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從定義上看,似乎殲十飛機屬於“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立體造型物品”,然而,這些線條、色彩的組合併不具有審美意義。所謂審美意義,是指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藝術創造成分,超越功能性設計的視覺美學效果,使得一般公眾足以將其看作藝術品。任何人工生產的物品的外觀造型,其目的包括三種:審美、實用、兼顧審美和實用。例如,純粹的雕塑作品,雖然也有美化環境的功能,但其線條的造型純粹為了表現美學價值。又如,人們生產出一種帶握把的動物茶杯,握把被設計成動物的尾巴,顯然,茶杯把手的造型就兼具審美和實用兩種功能。再比如,螺桿上的螺紋是有特定造型的,體現了規律和對稱,但這種造型嚴格符合工業規格,體現了緊固功能,與審美毫無關聯,因而其不屬於美術作品。
  曾智紅:與一般的軍用飛機相比,殲十飛機線條流暢、造型緊湊、外形獨特,但是,這種線條和外形的差異,不是美感的表達,而是技術的必需。我們知道,殲十飛機是我國生產的一種先進的空軍武器,而軍用飛機設計是面向實戰的,其考慮的主要是機動速度、火力強度、人員防護、續航能力等等。飛機的設計,無論從外觀造型、部件設計還是材料選取上,都要服從於技術所需。在這種設計理念的指導下,藝術美感並不是飛機設計所要考慮的必要方面,換言之,如果有兩種方案,一種使得飛機更加醜陋,但是戰場生存能力更強,一種使得飛機更為美觀,但是降低了其機動能力,作為軍用飛機的設計者顯然會選擇第一種。更何況,受到技術、原理的限制,飛機的藝術設計空間非常狹窄。例如,機體的流線造型是基於空氣動力學原理和飛機本身的機動性能所決定的最佳造型,是最大程度追求技術參數的結果,在這一前提下,無論該輪廓曲線多麼令人賞心悅目、具有審美價值,也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設計所帶來的藝術美感和其具有的實用功能無法分離,一旦不採用這種設計,飛機具有的減少阻力、提高機動性能的實用效能也會隨之消失。再比如,飛機的引擎口設計事實上有多種選擇———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八邊形或者其他更為美觀的造型,但是真正能使飛機動力系統達到最優的引擎口設計並不能像藝術創作那樣隨心所欲。在功能本位主義的設計理念下,實現某種最佳技術效果的造型往往只有一種或者少數幾種,基於著作權法“唯一性表達”的理念,這種設計即使獨特,也是構建在特定功能上的獨特,並不能成為構成作品的理由。
  飛機模型是否屬於模型作品
  記者:如果殲十飛機按比例精確縮小,其“藝術美感”與“實用功能”已經發生剝離,只剩“藝術美感”的模型是否可以構成作品?
  馬廉禎:事實上,當模型僅具有藝術美感不具有實用功能時,該模型可以作為藝術作品的觀點有不少贊同者。但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殲十飛機與飛機模型屬於同一表達的不同表達方式,如果對飛機模型提供了著作權保護,實質上就等同於對飛機予以了著作權保護,基於與飛機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相同的理由,模型也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
  袁博:殲十飛機等比例精確縮小沒有體現創作者足夠的個性化的選擇和表達,不足以成為作品。如果模型本身能夠構成作品,那麼,作品保護的是某種藝術造型以及與它在外觀上實質相同(在外觀上放大或縮小,但視覺審美藝術效果一致)的一個族群,而飛機相當於飛機模型放大後的製品,如果飛機模型的線條造型能夠被著作權保護,則實質相同的飛機的外部線條輪廓同樣會落入範圍,即飛機也可以與模型分享同一著作權,而這與殲十飛機不構成作品這一判斷(殲十飛機屬於主要體現實用功能的實用工業品,不屬於作品範疇)是矛盾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承認“功能美感不可分離”的母體在轉化為模型後就可以剝除“實用功能”而單獨存在“美感表達”從而構成作品,則製造者完全可以在生產母體後再生產精確等比例縮小的模型,這樣就可以借助模型的版權來間接保護同一權利客體族群的模型母體的版權,而這顯然是一種法律規避。因此,精確的等比例縮放不會改變物品是否構成作品的版權屬性。殲十飛機不構成作品,因此等比例製作的飛機模型同樣不構成作品,更談不上構成模型作品。
  記者:殲十飛機不是作品,那麼,根據它製作的模型也就不是模型作品了?
  曾智紅:是的。如前所述,構成模型作品,其製作目的是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而模型製作公司製作模型是為了盈利,並不是為了展示、試驗或者觀測。並且,根據《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即滿足獨立完成和創作兩個方面的要求。因為模型製作者不是飛機製造者,其微縮飛機母體的行為不具有獨創性,所以該模型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模型作品。
  飛機本身及其模型該怎樣申請保護
  記者:類似殲十飛機這樣的工業品及其模型不受法律保護嗎?
  曾智紅:將版權思維轉換為專利思維,不難發現,專利法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將是一條有效的路徑。事實上,應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外觀造型,在汽車工業已經十分普遍。一般而言,汽車製造商會對該汽車外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那麼生產車模的廠家只有得到了汽車製造商的授權,才能生產車模。
  記者:外觀設計專利有哪些,飛機及其模型也能藉此申請保護嗎?
  袁博:我國專利法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在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前提下,類似殲十飛機的工業品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獲得保護。值得註意的是,由於外觀設計只保護非功能性的裝飾性設計,對於殲十外觀上的功能性部分,只能通過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進行保護。此外,由於外觀設計的保護必須指明產品類別,而工業品和模型分屬不同類別,因此必須要分別申請,這樣才能獲得較為完善的保護。  (原標題:從殲十模型案看作品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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